水,乃生命之源。留住萬庫清水,保護生命之源,吉安未曾懈怠。昨日,記者從吉安市水利局采訪獲悉,10月1日起,《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將正式實施。據悉,這也是我省首部地方性水庫水質保護實體法規(guī)。
每一部良法的出臺,背后都凝聚著立法者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。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劃工作安排,吉安市水利局從2017年2月起到當年4月底,負責牽頭對《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》進行起草工作。從成立起草調研組到開展內部調研再到遠赴廣東等地學習調研,從草擬初稿到征求意見再到反復論證修改,經過2個多月的努力,《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》基本起草完成。今年5月31日,該條例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。至此,吉安的“萬庫清水”開啟了法律保護的征程。
作為一部專門性地方性法規(guī),整部條例框架完整,邏輯嚴密,具有較強的吉安特色。在內容上,《條例》既回應了突出問題,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(fā),將市民反映強烈,對水庫水質污染影響較大的畜禽養(yǎng)殖污染、網箱養(yǎng)魚、違法捕撈、企業(yè)排污、農業(yè)面源污染、生活污染等突出問題予以規(guī)范,又規(guī)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,對破壞水庫水質的違法行為處罰更嚴,規(guī)定了“按日計罰”的嚴厲措施。據了解,《條例》共六章五十二條,包括總則、保護區(qū)范圍劃定、水質保護與污染防治、監(jiān)督管理、法律責任、附則。值得關注的是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在水庫水域毒魚、電魚、炸魚,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漁具、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,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,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沒收漁具,吊銷捕撈許可證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可以沒收漁船。《條例》對水庫周邊的企事業(yè)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水的問題也進行相關規(guī)定。按規(guī)定,以逃避監(jiān)管的方式向水庫水體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,由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(yè)、關閉。
相信,隨著《條例》的正式實施,我市水庫水質保護會更加有力、更加規(guī)范,萬庫清水匯入贛江,必將讓美麗贛江、美麗吉安更加璀璨奪目。